一、《民法典》第1065条说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这一条款是婚前财产协议的核心温馨依据,赋予了夫妻双方自主约定财产归属的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条款明确要求「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口头约定在夫妻财产领域不具有保障效果。即便双方口头达成了财产归各自的共识,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也将按法定财产制处理,而非按口头约定裁判。因此,无论双方感情多好,财产约定必须白纸黑字写下来并签字确认。
二、婚前协议有效的五大要件
一份婚前协议要真正具有保障效果,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一: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协议的双方必须是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如果一方在签署时处于醉酒状态、精神障碍或受欺诈胁迫状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要件二: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这是实务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点。法院会审查协议签署的背景、过程,判断是否存在「逼签」情况。比如,以「不签就不结婚」相威胁而签署的协议,或者在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对方签署的协议,都存在效力瑕疵。
要件三: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强制性规定是指涉及人身权、基本人权的规定,例如「任何情况下抚养费都不用支付」这样的约定因违反《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再比如,约定「一方出轨则放弃所有财产」,若因此导致违约方生活无法保障,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
要件四:约定财产范围明确。协议应当清晰列明所涉及的财产种类、范围和归属方式。使用「我现在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后获得的所有收入」这类模糊表述,在争议时很难认定。最好附上财产清单或对关键财产(如房产、车辆)单独列明。
要件五: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一些协议虽然条款清楚,但规定的内容无法执行,如约定「婚后甲方的工资全部归乙方所有」,这类约定在执行层面存在障碍。建议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起草。
三、这三种情形会让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以下三种情形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导致婚前协议效力受损的原因,务必避免:
第一种:显失公平的约定。如果协议几乎将所有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几乎无法获得任何财产,这种「一边倒」的约定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种:限制人身权的约定。财产协议只能约定财产问题,不能约定人身关系问题。比如约定「婚后不准外出工作」「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某一方」这类涉及人身权利的条款,超出了财产约定的范围,属于无效约定。
第三种: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约定。如果协议中约定「若离婚,财产归某一方所有」,这类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约定,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9条所规定的「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该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但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除外。
四、公证:给协议加一道「保险」
婚前协议是否必须公证?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答案是:公证不是协议有效的必要条件,但公证能为协议加一道重要「保险」。
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在证据效力上具有显著优势。一旦发生纠纷,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且公证机构会对签署过程进行见证,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这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相比之下,未公证的协议需要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协议的真实性、签署时的心智状态等,举证难度更高。
办理婚前协议公证,需要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财产证明文件(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协议文本(如已有草稿)共同到任意一方住所地或协议签署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费用根据财产金额和当地标准,一般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
五、用智能工具生成合规协议
普通人很难自行判断协议条款是否完全合法合规,这是婚前协议起草的核心难点。智能生成工具的价值就在于此——基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设计,覆盖所有必备条款,自动过滤违法条款,生成的草稿符合要求,用户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或交由专业专业顾问进行复核。
记住:一份再完美的协议,如果从未签署就等于零。无论你选择了哪种起草方式,最终都需要双方在清醒、自愿的状态下签署并保留好原件。有条件的,建议办理公证,给这份关于爱的约定,添上一份法律的保障。